2 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
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
為何?
(A)有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C)效力未定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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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10), C(14), D(77), E(0) #1646790
統計: A(409), B(10), C(14), D(77), E(0) #1646790
詳解 (共 3 筆)
#4892706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第95條2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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