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警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意旨,為調查犯罪情形及 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所為採證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B)受採取尿液者對於司法警察官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為自 採取之日起算 10 日
(C)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不得違反其意思,以非侵 入方式採取之,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D)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惟應於採取 後 24 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10 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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