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董想將家族企業部分股權捐助基金會以回饋社會,則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可穩定公司經營權
(B)設立教育基金會捐助資產達 1,000 萬元,其主管機關即為教育部
(C)當年度運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活動之支出大於 60%可免納基金會的所得稅
(D)基金會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 1/3
統計: A(55), B(112), C(19), D(7), E(0) #3334673
詳解 (共 4 筆)
(B) 錯誤:依據[教育部]規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的最低設立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
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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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組成限制:為了防止家族基金會淪為少數人私設的「白手套」或流於家族私有,《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嚴格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 1/3。考試極常在比例上設陷阱(例如改為 1/2 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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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金額:設立基金會的金額門檻會因「全國性」或「地方性」以及「業務性質」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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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全國性)為例,設立門檻為 3,000 萬元。考試常拿地方性門檻(如 500 萬或 1,000 萬)來混淆全國性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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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 60% 門檻:這是家族基金會運作最重要的稅法考點。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之支出(做公益的錢)必須達到孳息及各項收入的 60% 以上,才能享受免納所得稅優惠。
依據我國現行《財團法人法》與教育部相關法規,主管機關的劃分標準與設立基金門檻如下:
* 管轄權劃分依據(非單純看金額):
主管機關屬於中央(教育部)或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核心判定標準在於業務主要受益範圍與組織性質:
* 若其章程規定業務範圍或受益範圍為全國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管轄。
* 若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特定縣市,則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的基金門檻:
依教育部訂定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申請設立全國性教育基金會,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且現金比率須達 90% 以上)。若捐助財產僅有 1,000 萬元,無法達到申請教育部主管的全國性基金會設立門檻。
* 1,000 萬元的適用層級:
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的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例如基隆市、苗栗縣等部分縣市自治法規),其最低捐助總額確實設為新臺幣 1,000 萬元,但其主管機關為該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而非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