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X 毫西弗, 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Y 毫西弗。X、Y 分別為:(A) 100、50(B) 100、20(C) 250、50(D) 2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