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獨立行政機關之委員,其人選由立法院決定,違憲,係基於下列那一項原則?
(A)共和國
(B)國家一體
(C)權力分立
(D)國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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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4), C(8864), D(814), E(0) #2353600
統計: A(59), B(154), C(8864), D(814), E(0) #2353600
詳解 (共 4 筆)
#7442411
本題出自司法院 釋字第 613 號解釋。該解釋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進行審查。
- 大法官指出,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所屬機關的施政表現負責。
- 既然要負責,行政院就必須擁有獨立機關委員的 人事決定權。
- 立法院(立法權)雖然可以對其進行制衡,但不能將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 若法律規定獨立機關委員人選直接依立法院政黨席次比例決定,便違反了 權力分立原則。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共和國 ❌:指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且有任期限制的政體,與行政、立法兩權之間的人事權制衡無直接關係。
- (b) 國家一體 ❌:屬於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概念,非大法官在處理行政院與立法院人事權爭議時的核心依據。
- (d) 國民主權 ❌:指國家最高權力屬於全體國民(如公民投票、選舉等),雖然是憲法基本原則,但此處針對機關間的權限劃分,大法官主要適用的是更具體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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