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收賄,遭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判刑確定。針對其職務上不法行為,懲戒法院應如何處
理?
(A)仍得予以懲戒
(B)本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再予懲戒
(C)仍得予以懲戒,但僅得為撤職之決定
(D)法院判決刑期高於兩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得予以懲戒。未達此一刑度者,不得再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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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6), B(192), C(119), D(128), E(0) #2937987
統計: A(1426), B(192), C(119), D(128), E(0) #2937987
詳解 (共 6 筆)
#5574341
補充4樓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有修正,第一項改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喔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22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有修正,第一項改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喔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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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885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此即我國公務員懲戒法制所採之「刑懲並行原則」。依此原則,公務員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時,兩者得併行追究,不受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限制。因此,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收賄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懲戒法院仍得對其予以懲戒。
二、各選項分析
(B) 本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再予懲戒 → 錯誤
一事不二罰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秩序罰領域,懲戒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不同,其目的在於追究公務員之行政責任、維護官箴及公務紀律。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懲戒法制上容許對同一行為併同課予懲戒與刑罰責任,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C) 仍得予以懲戒,但僅得為撤職之決定 → 錯誤
懲戒法院對於已受刑事判決確定之公務員進行懲戒時,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定之各類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依個案情節選擇適當之處分種類,並非僅限於撤職一途。
(D) 法院判決刑度高於兩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得予以懲戒。未達此一刑度者,不得再予懲戒 → 錯誤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並未以刑度高低作為是否得予以懲戒之區分標準。無論刑事法院判決之刑度為何,懲戒法院均仍得予以懲戒,此選項所述之區分標準於法無據。
三、制度設計之目的
刑懲並行原則之設計,乃因刑罰與懲戒之目的、性質及法律依據各有不同:刑罰旨在制裁犯罪行為,懲戒則在追究公務員之行政責任與維護公務紀律。2020年修法後,更進一步強化「刑懲並行」原則,使懲戒程序不因刑事訴訟進行而停止,以收懲戒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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