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保安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民國國民如具有外國國籍,即得適用驅逐出境規定
(B)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宣告之
(C)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D)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統計: A(146), B(318), C(781), D(2229), E(0) #3255821
詳解 (共 4 筆)
刑法 第 93 條:
I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II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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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解析與條文查核:
(A) 中華民國國民如具有外國國籍,即得適用驅逐出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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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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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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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驅逐出境之保安處分,其適用對象嚴格限定為「外國人」。中華民國國民縱然具有雙重國籍(兼具外國國籍),在法律地位上其「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並未喪失,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意旨,國家絕無將本國國民驅逐出境之理。
(B) 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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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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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6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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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保安處分之「宣告」原則上必須與主刑在法院做成判決(裁判時)一同宣示,而非等到主刑執行完畢後才由法院宣告。至於何時「執行」(如刑前執行或刑後執行),則依各該保安處分之性質由法律另行規定,不可與「宣告」混淆。
(C) 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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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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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性侵害犯罪)。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如向被害人道歉、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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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受緩刑宣告者,原則上是「得」(法院有裁量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只有在法律明定的特定例外情形(如性侵害犯罪、或被命履行特定命令事項時)才是「應」付保護管束。選項所述一概而論,不符法條規定。
(D) 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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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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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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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刑法第86條至第90條分別為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為了發揮個別化處遇並給予受處分人改過自新的彈性,法律明定法院可衡酌具體情節,以性質較溫和、具社區處遇性質的「保護管束」來代替上述機構內的保安處分。
實務筆記:縱然「強制工作」之規定先前已由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憲法法庭110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惟本題(出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為標準的法條字面題,選項 D 的文字敘述完全吻合《刑法》第92條第1項之條文文字,故在國家考試中仍為標準之正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