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畫家乙為甲繪製一幅肖像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就報酬給付期限無特別約定時,應於乙完成該肖像畫後,始得請求約定之報酬
(B)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之危險仍由乙承擔,惟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乙於肖像畫完成前過世,該承攬契約即為終止
(D)甲得隨時終止該承攬契約,惟須賠償乙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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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28), C(113), D(27), E(0) #2792295

詳解 (共 4 筆)

#5570615
(A) 甲、乙就報酬給付期限無特別約定時,應於乙完成該肖像畫後,始得請求約定之報酬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B) 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之危險仍由乙承擔,惟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C) 若乙於肖像畫完成前過世,該承攬契約即為終止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D) 甲得隨時終止該承攬契約,惟須賠償乙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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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296
民法第 508 條(危險負擔)工作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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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476
A:民法第505條
B:民法第508條
C:民法第512條
D:民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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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851

第 508 條第 1 項,承攬之定作人受領遲延時發生危險移轉,法有明文,無異議。然而,買賣之買受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以及適用法條為何,是個小爭點。

 

首先,買賣之「危險移轉」,危險文義內含「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故只要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即無危險移轉條文之適用。

而有認為,買受人受領遲延,即屬可歸責買受人之事由,故在買受人遲延中,標的物毀損滅失,並無危險移轉條文之適用,買受人無從取得解約權。而出賣人可依債總取得解約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另有認為,基於買賣危險移轉之平衡意旨,在買受人受領遲延時,應擴張解釋為交付以外之風險移轉事項,在受領遲延時視為風險已移轉於買受人。

又有認為,基於體系解釋,對比承攬有 508 條第 1 項明文,受領遲延構成風險移轉,買賣卻無此明文,可見立法者有意使買受人之受領遲延,不構成風險移轉事由。故結論上與承攬具區分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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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4955
未解鎖
(B) 於甲受領遲延期間,該畫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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