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建置科技設備單位,以備置必要科技設備及器材,並提供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部門為限
(B)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指示協助執行所需費用,原則由囑託機關支付
(C)實施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之衛星定位調查,應於結束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受調查人,但有依法不予 通知事由者,不在此限
(D)屬法院核發許可書之處分案件,執行完畢後之通知仍由法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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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0), C(4), D(2), E(0) #392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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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96670
考太細了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執行機關,指實施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調查,具法定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職掌或執行刑事裁判權限之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
本辦法所稱之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指備置必要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提供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私部門。(A)
本辦法所稱協助執行者,指受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指示,協助設置實施特殊強制處分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者。
本辦法所稱另案偵辦,指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已按年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完成編號之卷宗案件。
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第二項所稱其他案件資料,指與原核准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受調查人或涉嫌觸犯法條或案由不同者。
本辦法所稱之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指備置必要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提供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私部門。(A)
本辦法所稱協助執行者,指受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指示,協助設置實施特殊強制處分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者。
本辦法所稱另案偵辦,指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已按年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完成編號之卷宗案件。
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第二項所稱其他案件資料,指與原核准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受調查人或涉嫌觸犯法條或案由不同者。
第二項理由書
本辦法所稱之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指備置必要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提供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部門或民間業者,亦包括不同公部門間,受外部機關囑託協助執行之情形,此時民間業者為協助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時所使用之「行政助手」,爰於第二項為定義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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