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信託法規定,對於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應辦妥信託登記,該信託始生效力
(B)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C)委託人於信託行為未為保留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D)委託人於信託行為中保留終止信託權利者,得不經受益人之同意終止其信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2), B(53), C(128), D(267), E(0) #3660745

詳解 (共 4 筆)

#7235115
信託的成立要件:信託財產需要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
19
0
#7073814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信託法的基本概念,特...
(共 8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586138

 

這題的答案是 (A)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應辦妥信託登記,該信託始生效力。這個敘述是錯誤的。
ㅤㅤ
核心解析:生效 vs. 對抗
在《信託法》中,對於需要登記的財產(如不動產、股票、車輛等),「登記」是「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 信託的成立與生效:只要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簽訂信託契約或立遺囑),信託契約就已經成立並生效。

  • 信託登記的作用:根據《信託法》第 4 條規定,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如果沒有辦理信託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不登記不會導致信託無效,只是不能拿這個信託關係去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ㅤㅤ
條文依據(信託法第 4 條第 1 項):
ㅤㅤ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ㅤㅤ
0
0
#7584371

(A)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應辦妥信託登記,該信託始生效力。
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契約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已生效,未辦理信託登記並非「不生效力」,而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09889
未解鎖
⚠️ 這句話把「生效要件」跟「對抗要件...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797140
未解鎖
第 20 題 正確答案:A(錯誤) 核...
(共 1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