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幾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A)六十日(B)三十日(C)十五日(D)七日
第 9 條1.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