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簽訂他益信託之信託契約,並已移轉一筆土地與一棟房屋為信託財產,約定一年後將
土地與房屋售出,並將售出款項用於扶養甲之弱智女兒丙,且約定甲死亡時以其兄丁為信託監察人,則信
託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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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892), C(97), D(35), E(0) #3238350
統計: A(222), B(1892), C(97), D(35), E(0) #3238350
詳解 (共 3 筆)
#7506393
法規依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不論自益或他益:不動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不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其名義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受託人,因此持有稅(包含房屋稅與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皆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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