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成年人甲贈與八歲乙電動玩具一台,並移轉交付之;乙將該電動玩具轉贈給六歲之丙,亦移轉交付
之。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
(B)甲、乙間之物權行為有效
(C)乙、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
(D)乙、丙間之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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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70), C(798), D(474), E(0) #2758247
統計: A(84), B(70), C(798), D(474), E(0) #2758247
詳解 (共 5 筆)
#5032660
甲 完全行為
乙 限制行為 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有效
丙 無行為能力 做任何事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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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884
- 甲、乙間的贈與契約與物權行為(選項 A、B 有效):
- 乙為八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電動玩具,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因此甲與乙之間的「贈與契約」(債權行為)以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均為絕對有效,不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 乙、丙間的物權行為(選項 D 無效):
- 丙為六歲,屬於民法上的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
- 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因此,不論是乙要送丙(意思表示),或是丙要接受所有權,丙所做的意思表示皆為無效,故乙、丙間的物權交付行為無效。
? 錯誤敘述分析(為什麼 C 是錯的)
- 乙、丙間之贈與契約(選項 C 無效):
- 對於乙而言: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把自己的電動玩具送給別人,屬於負擔義務的法律行為,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 77 條前段,這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允許或承認才會生效。
- 對於丙而言:丙只有六歲,是完全的無行為能力人。不論是單純接受贈與(契約)或收下玩具(物權),依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所做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沒有「純獲法律上利益」而免除限制的適用,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因此,乙、丙之間的贈與契約不論從乙或從丙的角度來看,都不可能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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