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爬山登頂,甲窮極無聊,邀乙一起從山坡上共推巨石,要看巨石能滾落多遠。兩人均未細
察山下是否有人,不幸果然有人遭巨石擊中,慘死。問甲、乙成立:
(A) 甲、乙論以過失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B) 甲、乙論以過失致死罪的同時犯
(C) 甲為
過失致死罪,乙為幫助犯
(D) 乙為過失致死罪,甲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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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498), C(3), D(5), E(0) #2546503
統計: A(278), B(498), C(3), D(5), E(0) #2546503
詳解 (共 3 筆)
#7468757
| 比較項目 | 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 | 同時犯(非獨立罪名,為學理概念) |
| 犯意聯絡 | 有(有互相溝通、達成犯罪共謀) | 無(各自獨立起意,無溝通或意思聯絡) |
| 過失犯適用 | 不適用(實務與通說認為過失犯無犯意聯絡) | 適用(各自獨立負擔各自過失責任) |
| 責任原則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相互利用彼此行為) | 各自獨立負責(僅對自己的行為與結果負責) |
| 典型情境 | 甲乙兩人合謀、分工去搶劫或殺人。 | 兩人同時同地恰好對同一對象犯案(或如本題:雙方缺乏故意犯意聯絡的過失行為)。 |
為什麼本題是「同時犯」而不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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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無「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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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要求行為人之間必須有「犯意聯絡」(雙方明知且想要共同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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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是「未細察山下是否有人」,屬於過失(疏忽),而非「故意要砸死人」。既然是過失,就不可能存在「故意砸死人的犯意聯絡」,因此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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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獨立負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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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人雖然「共同推石」,但在法律評價上,因為沒有犯罪故意共謀,只能視為兩個獨立的過失行為在同一個時間、地點發生並產生損害,這在刑法學理上稱為「過失的同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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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各自因為自己的過失行為(推石頭且未注意山下有人)導致他人死亡,各自獨立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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