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未成年人甲為A高中之學生,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甲生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
(A)只有對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B)只有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C)學校對學生所為處分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D)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均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統計: A(138), B(135), C(833), D(3405), E(0) #3092274
詳解 (共 9 筆)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ABC為舊解釋
理 由 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之學生,因其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 1 次之 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 12 月間受記大過 1 次之處分(下併 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9 號及第 2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2146 號裁定及 107 年度裁字第 141 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 ),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 響,依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因 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 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高中學生)如因學校的公權力措施(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而認為權利受侵害,即使該處分並非退學或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仍得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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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只有對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此為舊見解。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明確變更釋字第382號解釋的立場,指出學生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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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只有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此為釋字第684號解釋後的過渡見解。釋字第784號解釋的適用對象已從大學生,擴及至各級學校學生,包括高中、國中、國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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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學校對學生所為處分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此為釋字第382號解釋的舊有見解。釋字第784號解釋已將其變更,認為學生只要權利(不限於憲法上受教育權)因學校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即可提起行政爭訟,不再以侵害「受教育權」為唯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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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均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此即為釋字第784號解釋文所宣示的憲法原則,完全正確。
?️ 為什麼?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學生甲(就讀高中)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其權利可能已受侵害,依現行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自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舊見解如(A)、(B)、(C)所述,均已遭大法官變更,不應再適用
覺得權利受損、不服都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