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
(A)因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因土地權利人權利遭受重大損失時
(C)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D)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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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594), C(371), D(44), E(0) #393680

詳解 (共 4 筆)

#818056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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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區域計畫13(得隨時檢討變更)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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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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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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