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乙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 萬元
(B)乙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 10 萬元
(C)乙僅得依無因管理,請求甲返還所得 10 萬元
(D)乙得依自己意思選擇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而行使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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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05), C(179), D(863), E(0) #435712

詳解 (共 5 筆)

#739090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 屬於:不法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177二項) 因不法無因管理,本人仍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177二項規定準用§177一項規定)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10萬元--> 代表甲故意 (§184一項規定),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0萬元)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利益10萬元。 (§179規定),應返還其利益(10萬元) 所以,乙可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屬於請求權之競合。(擇一行使)

FROM~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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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928

這一題的範圍怎麼那麻廣?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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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318
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
乙可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屬於請求權之競合。(可以擇一行使)
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
1.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侵權行為
民法第 184 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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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35
177≧1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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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229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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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39495
未解鎖
請求權競合是指基於同一個事實原因,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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