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對丙負債 120 萬元,甲並留有遺囑,遺贈母親丁 1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子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甲有負債,在繼承開始後發現 遺囑,便將 10 萬元交付給丁。丙嗣後出現向乙請求清償 120 萬元,乙得否拒絕之?
(A)乙不得拒絕,因乙並未先清償債務再交付遺贈,故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而須對債務負擔無限 責任
(B)乙得抗辯因繼承所得遺產僅 100 萬元,故僅須清償 100 萬元,其餘之 20 萬元得拒絕清償
(C)乙得抗辯因遺產於交付遺贈後僅餘 90 萬元,故僅須清償 90 萬元,其餘之 30 萬元得拒絕清償
(D)乙得拒絕清償甲之全部債務 120 萬元,因繼承僅以積極遺產為標的,不包含消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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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836), C(221), D(35), E(0) #2065180

詳解 (共 6 筆)

#4244132
白話解釋:你(繼承人)不依法造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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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161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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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533
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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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888
第 1162-1 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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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122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全面法定限定繼承」(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以及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時,對「不知之債權人」所負責任(民法第 1162 條)的特殊保障機制。
  1. 法定限定繼承之原則(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 台灣現行法律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條文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本案中,甲留下來的積極遺產總額就是 100 萬元。在沒有民法第 1163 條的法定特殊事由(如隱匿遺產、虛報債務、意圖詐欺等)下,乙的法定限定責任利益依然存在,其賠償責任的總上限就是 100 萬元,絕不需要拿自己的私房錢去賠完 120 萬元。因此選項 (A) 的「無限責任」說法錯誤。 [1, 2]
  2. 未陳報遺產清冊,對不知之債權人的責任(民法第 1162 條)
    • 依民法第 1160 條規定,繼承人本來應該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後,才可以交付遺贈。但在本題中,乙因為「未陳報法院遺產清冊」,且「完全不知道甲有對丙負債」。
    • 此時適用民法第 1162 條規定:「繼承人違反第 1156 條之規定,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仍依本編規定分派。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 1157 條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而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意思就是,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把 10 萬元先給了丁(遺贈),因為乙不知道丙的存在,所以這個交付並非惡意。事後丙跳出來要債時,丙身為「乙所不知之債權人」,原則上只能就賸餘遺產(90 萬元)請求
    • 然而,乙的限定責任總額度依然是 100 萬元。即使丙只能向乙請求賸餘的 90 萬元,丙還可以另外去跟受遺贈人丁追討那不當受領的 10 萬元。但就「乙對丙」的清償界限抗辯而言,乙能拒絕清償的部分,依然是超過所得遺產(100 萬元)以外的那「其餘之 20 萬元」,而非 30 萬元。因此,選項 (B) 才是最精準、合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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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625
10萬元是乙另外拿給丁的,算在他所繼承的100萬元裡的支出,所以乙還是得拿出100萬給丙
這題的重點在於B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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