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駕駛汽車在路上因超速不慎撞上前方懷胎 30 週之孕婦乙所駕駛之汽車,乙雖奇蹟式毫髮無傷但是因受撞擊刺激故其胎兒丙提早開始分娩,分娩結束後經醫師檢查始發現丙實際上已因撞擊在 分娩前死於乙子宮內,成為死產。依刑法規定及通說見解,甲對丙應成立何種犯罪?
(A)無罪
(B)刑法第 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
(C)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D)刑法第 291 條第 1 項之墮胎罪
統計: A(1647), B(484), C(34), D(132), E(0) #3517585
詳解 (共 6 筆)
情境整理:
1. 甲超速撞到孕婦乙的車
2. 乙本人毫髮無傷
3. 胎兒丙在撞擊 分娩前已經死於子宮內
4. 分娩後才被發現死胎
關鍵點:
• 胎兒死亡發生 分娩前
• 甲行為是否對胎兒成立犯罪,取決於 胎兒在刑法上的保護範圍
刑法及通說見解
1.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 保護對象是「出生後的生命」
• 胎兒尚未出生 → 不能適用殺人罪
2.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同樣保護對象是「有生命的個體」
• 胎兒在子宮內死亡 → 未出生,不在保護範圍
3. 刑法第291條墮胎罪
• 保護胎兒生命
• 但通常適用於 故意或過失導致墮胎或胎兒死亡
• 此例為交通意外 → 若通說認為 胎兒未出生即死亡,一般 不成立刑責(但有些見解可能視為「過失墮胎」)
4. 通說見解
• 胎兒死於分娩前 → 未構成刑事責任(無罪)
• 胎兒出生後死亡才會成立 過失致死或殺人罪
選項分析:
(A) 無罪 ✅
• 正確。胎兒死於分娩前,甲對胎兒不成立刑事責任。
(B) 過失致死罪 ❌
• 胎兒未出生 → 不在保護範圍
(C) 殺人罪 ❌
• 胎兒未出生 → 不成立
(D) 墮胎罪 ❌
• 墮胎罪通常需「故意或明知導致胎兒死亡」
• 本題為交通意外,屬意外 →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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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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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保護 已出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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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死於子宮內 → 尚未出生
❌ 過失致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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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1條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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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罪」通常指 違法使胎兒流產(如對孕婦採取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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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胎兒死於 意外事故的過失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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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死於事故前已經胎死 → 刑法上沒有保護死產胎兒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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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對「已出生或活胎」或「違法墮胎行為」才有刑責
〔已因撞擊〕的意思
這題我也是一臉問號 bcd不構成我能理解 但a選項直接說無罪太過了吧 起碼也會有過失傷害 怎會完全“無罪”⋯
- ? (A) 正確:
在台灣刑法與實務通說中,「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分娩開始,採取「陣痛說」或「獨立呼吸說」)。本案中,胎兒丙在分娩結束前,就已經在母親乙的子宮內死亡(死產),因此丙在法律上從未取得「人」的資格,不構成《刑法》第 276 條的過失致死罪。此外,我國《刑法》並不處罰「過失墮胎」,甲主觀上是超速的「過失」,而非故意墮胎,因此也不成立墮胎罪,最終在刑事上對胎兒丙的死亡不成立犯罪。
- ? (B) 錯誤:
過失致死罪的客體必須是法律上的「人」。胎兒丙在分娩完成前就已胎死腹中,尚未成為獨立的「人」,故無法成立過失致死罪。 - ? (C) 錯誤:
殺人罪必須具備「故意」與「人」的客體。甲超速屬於過失,且丙當時尚未出生,客體與主觀要件皆不相符。 - ? (D) 錯誤:
《刑法》第 291 條第 1 項之墮胎罪,在處罰故意使孕婦流產或墮胎的行為。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墮胎行為,因此甲不適用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