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洽妥設備廠商出資,在其所有土地上建置並經營收費停車場, 地方公庫與出資廠商分享收益,有關此一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地方自治團體與民間企業合作開發經營公共造產
(B)此公共造產兼具經濟性與服務性功能,對地方發展有正面意義
(C)公共造產縱使委由民間企業經營,所有權仍歸屬縣(市)或鄉(鎮、市)
(D)此經營方式因地方自治團體零出資,故地方立法機關不得監督或提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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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10), D(521), E(0) #3563492
統計: A(3), B(5), C(10), D(521), E(0) #3563492
詳解 (共 2 筆)
#7382093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第二項: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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