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義務人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時, 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A)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直接提起異議之訴
(C)先聲明異議,經訴願程序後,如有不服,再提起撤銷訴訟
(D)先聲明異議後,如有不服,再提起撤銷訴訟
統計: A(131), B(187), C(1153), D(4467), E(0) #3092149
詳解 (共 9 筆)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撤訟)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補充行政罰法第 41 條 不服扣留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
義務人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時, 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先聲明異議後 → 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 → 如有不服,再提起撤銷訴訟 →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