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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民法#12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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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
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得免除何種責任?
(A)連帶保證
(B)連帶責任
(C)連帶債權
(D)侵權責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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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1), C(34), D(3), E(0) #3481704
詳解 (共 1 筆)
宜
B1 · 2025/08/05
#6590161
民法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
(共 1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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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阿志
2025/07/22
私人筆記#7342641
未解鎖
民法 第1171條 1.遺產分割後,...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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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22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 同)40 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200 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A) 60 萬元 (B) 70 萬元 (C) 80 萬元 (D) 90 萬元
#3481705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 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3481706
24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 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3481707
25 甲乙為夫妻,生有 A、B 二子,並收養 C 為養女。乙於民國 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 B 及 C 共同表示 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 A 及 B 於乙死亡後,否認 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 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 其繼承權不喪失 (D)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 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3481708
1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何者錯誤? (A)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B)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C)黃金,按九折計算 (D)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七折計算
#3481709
2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 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 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 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B)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 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3481710
3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 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 ,其交易所得應依所 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及第 24 條之 5 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 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B)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C)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 房屋、土地交易 (D)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3481711
4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種類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 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特定種類必 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職業專用服裝費 (B)進修訓練費 (C)職業上通勤支出 (D)職業上工具支出
#3481712
5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 錯誤?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 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 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481713
6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 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持有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於二付息 日間購入金融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並減除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 計算之利息收入,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B)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 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348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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