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人民因行政處分所負之公法上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原則上由下列那一個機關 辦理?
(A)行政法院
(B)行政執行署
(C)原處分機關
(D)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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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01), C(943), D(218), E(0) #645791

詳解 (共 4 筆)

#1095599
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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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10
行政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 而行政強制執行在於以強制手段強制人民履行義務,且行政執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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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51
公法上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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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934
公法上義務的類型 白話例子

負責執行的機關

執行的手段
1.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欠稅、欠罰單、欠健保費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唯一歸他管的)

扣押存款、扣薪水、法拍房子
2.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蓋了違建(要拆)、傳染病要隔離(不能出門)

原處分機關

(如:工務局、衛生局)

找拆除隊來強行拆除、處以「怠金」不停罰到你配合為止

3. 即時強制

(緊急狀況不等人)

醉漢發瘋、火災要破門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直接管束醉漢、直接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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