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限定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清償之順序,下列債務何者排在最後?
(A)遺產稅之債務
(B) 對銀行無抵押貸款之債務
(C) 地價稅之債務
(D) 遺贈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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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89), C(30), D(666), E(0) #396609
統計: A(34), B(189), C(30), D(666), E(0) #396609
詳解 (共 2 筆)
#7468456
在中華民國《民法》限定繼承(現行法為法定有限責任)的遺產清算程序中,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有嚴格的先後順序規定。
依據 民法第 1160 條 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應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依照各債權額比例清償。但設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再依據 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再依據 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因此,遺產清償的法定先後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優先債權):具備排他優先權的債務(如本題中的 (A) 遺產稅之債務、(C) 地價稅之債務,均為稅捐優先債權)。
- 第二順位(普通債權):無優先權之一般債務(如本題中的 (B) 對銀行無抵押貸款之債務)。
- 最後順位(遺贈債務):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將財產贈與給他人的債務。法律規定必須先清償所有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才可以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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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在哪?
- ❌ (A) 遺產稅之債務:屬於稅捐債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因此屬於第一順位(優先清償)。
- ❌ (B) 對銀行無抵押貸款之債務:屬於普通債權(第二順位),雖然排在稅捐之後,但依然優先於遺贈。
- ❌ (C) 地價稅之債務:與遺產稅相同,屬於具優先權之稅捐債權(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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