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因他人抛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至遲應於多久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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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 C(327), D(44), E(0) #1274558
統計: A(9), B(20), C(327), D(44), E(0) #1274558
詳解 (共 4 筆)
#1333139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 三 個月內為之。(民法1176 條第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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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946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56 條(關於限定繼承/陳報意旨)及第 1174 條(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繼承人得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當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輪到後順位之人成為繼承人時,這三個三個月的起算點,就是該後順位繼承人「知悉」自己因他人拋棄而可以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一個月:法律並未規定一個月這麼短的期限,這會讓後順位繼承人來不及準備文件。
- ❌ (b) 二個月:此為早期舊法的拋棄繼承期限(舊法規定為二個月內),現行民法已全面修正延長。
- ❌ (d) 六個月:時間過長,會導致遺產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債權人權益,因此法律並未規定六個月。
✅ 正確答案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至遲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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