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視判決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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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763), C(58), D(67), E(0) #193590
統計: A(471), B(763), C(58), D(67), E(0) #193590
詳解 (共 9 筆)
#447655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視判決內容而定
~解析:因為民法275條規定,是<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而<敗訴>判決不利於他債務人,故<不生效力>。
民法第 275 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可分為兩部分來解釋:1.用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來解釋: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題目是寫敗訴判決,也就是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故答案是不生效力
2.用民法民法275條來解釋: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敗訴>判決<不利>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以<反向解釋>是<不生效力>。~~~額外補充:
這要考慮「受確定判決敗訴」,其訴為那一種?(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
若是確認之訴,效力僅及於訴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若是給付之訴,受確定判決之訴,亦及於其他債務人!
以下舉例:
民法275:甲、乙、丙三人同為丁之連帶債務人,甲認為對丁的債務已還清,
故向法院打確認對丁債務之訴後來勝訴了,甲的判決就會及於乙、丙→給付之訴
但如果甲只是打確認自已與丁之債之訴,就只及於甲了(因為訴之容內只與甲有關)→確認之訴。
(A)同樣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視判決內容而定
~解析:因為民法275條規定,是<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而<敗訴>判決不利於他債務人,故<不生效力>。
民法第 275 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可分為兩部分來解釋:1.用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來解釋: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題目是寫敗訴判決,也就是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故答案是不生效力
2.用民法民法275條來解釋: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敗訴>判決<不利>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以<反向解釋>是<不生效力>。~~~額外補充:
這要考慮「受確定判決敗訴」,其訴為那一種?(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
若是確認之訴,效力僅及於訴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若是給付之訴,受確定判決之訴,亦及於其他債務人!
以下舉例:
民法275:甲、乙、丙三人同為丁之連帶債務人,甲認為對丁的債務已還清,
故向法院打確認對丁債務之訴後來勝訴了,甲的判決就會及於乙、丙→給付之訴
但如果甲只是打確認自已與丁之債之訴,就只及於甲了(因為訴之容內只與甲有關)→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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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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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77
§275:……利益,亦生效力。
此題「敗訴」
所以「不生效力」
此題「敗訴」
所以「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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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73
連帶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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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56
想請問一下
| 第 287 條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如果是不利益的話也及於全體嗎?是不是跟連帶債務人不利益不及於全體相反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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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91
民法 第 275 條
大意是:當連帶債務人為被告時,被告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其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為全體債務人之利益者,對全體亦生效力。
但我還是有點不了解 B 選項, 應該不是用279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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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43
但我有疑惑,為何不是A 呢???? 因為民法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
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用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來解釋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題目是寫敗訴判決,也就是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故答案是不生效力
2.用民法民法275條來解釋: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敗訴判決不利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以反向解釋是不生效力
http://bbs-mychat.com/sindex.php?t86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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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92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75 條的規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其關鍵在於判決必須擴及於「利益」(也就是該連帶債務人勝訴時,其利益才會分享給其他債務人)。
- ⭕ 正確選項 (B):本題的條件是該連帶債務人受確定判決「敗訴」,這對於其他債務人而言是「不利益」的。依照民法第 275 條反面解釋,敗訴的判決效力並不會擴及於其他未參訴的連帶債務人,因此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 錯誤選項 (A):若判決效力同樣有效,代表一人敗訴全體皆受敗訴拘束,違反了民法保護未參訴債務人權益的意旨。
- ❌ 錯誤選項 (C)、(D):法律對此有明確的限制絕對效力規定,不屬於效力未定或必須視判決內容而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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