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主管機關對於外國留學生,准許其居留但附加留學期間不得在臺灣工作,並註記如有違反將依行政程序法 廢止其居留許可。此屬於行政處分附款中何種類型?
(A)負擔
(B)解除條件
(C)停止條件
(D)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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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190), C(68), D(7), E(0) #3960041
統計: A(441), B(190), C(68), D(7), E(0) #3960041
詳解 (共 2 筆)
#7503813
「負擔」係指行政機關做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1. 主管機關對於外國留學生,准許其居留(屬於授益處分)
2. 附加留學期間不得在臺灣工作(為負擔 →不作為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若外國留學生留學期間在臺灣工作,就是未履行負擔,此時作成授益處分之原處分機關即可依職權廢止其居留許可(授益處分)。
負擔與解除條件之差別:
1. 負擔是「獨立於授益處分之外的義務」。
若相對人未履行負擔,在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前,處分的效力仍然存在。.
例如: 行政機關核准設立工廠(授益處分),並要求「必須施作污水處理設備(負擔)」。
相對人不履行之後果:
① 原處分機關直接依法廢止該核准令。
② 核准令依然有效,但機關可以單獨去強制執行(罰鍰或停工...等 ),強制相對人履行其義務。
2. 解除條件是「已生效的行政處分,在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
條件本身跟行政處分之間是不可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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