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以下何者不符合地上權設定之目的?
(A)在他人土地建房屋
(B)在他人土地建農業器材室
(C)在他人土地建橋梁
(D)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30), C(75), D(545), E(0) #1852339
統計: A(12), B(30), C(75), D(545), E(0) #1852339
詳解 (共 2 筆)
#744260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2 條現行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雖然在民國 99 年(2010 年)物權編修正前,地上權的定義曾包含「竹木」,但現行法已將「竹木」移出地上權的設定目的。
- 現行法若是以在他人土地上「種植竹木」或「進行農作、畜牧」為目的,應該設定的是「農育權」(民法第 850-1 條),而非地上權。因此選項 (d) 不符合現行地上權的設定目的。
ㅤㅤ
其他選項為什麼符合?
? (a) 在他人土地建房屋:房屋屬於「建築物」,完全符合普通地上權的設定核心。
? (b) 在他人土地建農業器材室:器材室屬於構造物,歸類為地上權定義中的「其他工作物」。
? (c) 在他人土地建橋梁:橋梁屬於橋樑工程構造物,同樣歸類為地上權定義中的「其他工作物」。
? (b) 在他人土地建農業器材室:器材室屬於構造物,歸類為地上權定義中的「其他工作物」。
? (c) 在他人土地建橋梁:橋梁屬於橋樑工程構造物,同樣歸類為地上權定義中的「其他工作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