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5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土地現值公告
(B)地方行政機關對公有停車場利用人所為之停 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C)都市計劃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D)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 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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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7), C(39), D(0), E(0) #1424184

詳解 (共 1 筆)

#742749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都市計劃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在特定條件下,現行實務已將其定性為行政處分或具體處分)。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經過重大實務變革的行政法考題。在行政法中,「行政處分」的定義必須符合《訴願法》第 3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各選項的性質:

(C) 都市計劃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 $\rightarrow$ 屬於「行政處分」

  • 法理分析與重大變革:

    • 過去舊觀念: 早期實務(如釋字第156號)認為,只有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才是行政處分;如果是「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因為影響範圍大、具備通案性質,過去被歸類為「法規命令(法規範)」,不能直接提訴願與撤銷訴訟。

    • 現行最新實務: 《行政訴訟法》於 109 年增訂了「都市計畫訴訟專章」。根據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都市計畫的變更(包含通盤檢討變更),其本質上屬於公物之設定、變更或一般處分,已經全面被賦予等同於「行政處分」的救濟地位。只要人民認為都市計畫變更違法侵害其權利,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在各選項中,(C) 具有最明確的處分救濟性質。

其他選項解析(為什麼不是行政處分):

  • (A) 土地現值公告 $\rightarrow$ 屬於「行政處分的準備行為」或「觀念通知」

    • 法理分析: 主管機關「公告」土地現值,只是將法定的評定結果向大眾公開告知,屬於行政機關的「觀念通知」或處分前的階段性準備行為。它本身並沒有對特定人民「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直到稅捐機關依據該公告現值做出「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地價稅的處分書」時,那個稅單才是行政處分。

  • (B) 停車費繳納催繳通知 $\rightarrow$ 屬於「觀念通知」或「私法上的催告」

    • 法理分析:

      1. 人民去停公有停車場,在臺灣法律實務上,原則上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租賃或使用契約)。

      2. 既然是私法關係,行政機關寄發的「催繳通知」,本質上就只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趕快給錢的「私法上催告」,或者是告知你還沒繳錢的「觀念通知」,並不是基於公權力所做的行政處分。

  • (D) 行政機關答覆人民法令疑義申請之解釋 $\rightarrow$ 屬於「觀念通知」

    • 法理分析: 當民眾寫信詢問行政機關「某個法律條文是什麼意思?我這樣做有沒有違法?」,行政機關回信所做的法令解釋,單純只是說明法律如何適用、表達機關的法律見解。這封回信並沒有對這位民眾做出任何具體的准駁、也沒有直接產生強制性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不能對它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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