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A)承攬
(B)委任
(C)買賣
(D)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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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0), B(226), C(1744), D(507), E(0) #163248
統計: A(3190), B(226), C(1744), D(507), E(0) #163248
詳解 (共 10 筆)
#118700
民497條瑕疵預防請求權
民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民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 瑕疵擔保責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 |
| 民493條 |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 民493條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 民493條 |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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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23
下列何種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A)承攬 (B)委任 (C)買賣 (D)旅遊
~解析 : 民法第497條 ( 定作人之瑕疵預防請求權 )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解析 : 民法第497條 ( 定作人之瑕疵預防請求權 )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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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312
白話說:
定作人新家油漆沒用好,
或水管沒修好,
或裝潢沒做好,若承攬人未依定作人請求改善,可以不付錢,
或訂做人自己改善但承攬人付錢。
寫給自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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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96
<民法>第497條第1項:「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定作人之瑕疵預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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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5
| 第 494 條 |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
| 第 495 條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
| 第 514 條 |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
| 第 476 條 |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 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 ,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 第 424 條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 第 411 條 |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 第 351 條 |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 第 514-11 條 |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 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 第 584 條 |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 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
| 第 635 條 |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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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785
物之瑕疵擔保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換句話說,若購屋人購屋後發現該屋本身有物之瑕疵時,於符合以下要件之情況下,即可請求屋主依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予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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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787
瑕疵修補請求權:(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
A.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但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之。
B.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須費用。但若修補許須費用過鉅,則無此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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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813
買賣是瑕疵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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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915
民法上僅在「承攬契約」中,特別為定作人設有瑕疵預防請求權(或稱瑕疵預防權)之規定。
依據民法第 497 條規定: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此條文允許定作人在工作尚未完成前,若發現有瑕疵危險,即可提前介入請求改善,達到「預防瑕疵」的目的。
❌ 誤項分析
- (B) 委任:受任人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過失造成損害,適用損害賠償相關規定,但民法債編各論中並無針對「瑕疵預防請求權」的特別條文。
- (C) 買賣: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 354 條以下)屬於事後救濟。必須在標的物「交付後」發現瑕疵,買受人才可主張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具備事前的瑕疵預防請求權。
- (D) 旅遊:旅遊契約若有服務不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之情事,旅客可依民法第 514 條之 7 請求主辦人改善。但這是在瑕疵已經發生時請求改善,與承攬契約中在工作進行中「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即可提前介入的「預防」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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