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須契約承諾或起訴,就可以讓與或繼承?
(A)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請求償還
(B)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C)夫妻之一方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之無過失當事人,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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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 B(264), C(71), D(72), E(0) #1569065
統計: A(776), B(264), C(71), D(72), E(0) #1569065
詳解 (共 4 筆)
#3136380
| 第 1056 條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n害人無過失者為限。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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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747
(A)選項的請求權,不具一身專屬性。
思考上,可以想成一方先幫他方還債,事後再向他方請求,性質上屬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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