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
(A)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主持為原則,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可由法官主持
(B)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C)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D)調解事項不限於行政訴訟標的,但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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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1823), C(322), D(1434), E(0) #3311210
統計: A(824), B(1823), C(322), D(1434), E(0) #3311210
詳解 (共 8 筆)
#6206978
*第228條之2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B) ➡︎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D)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C)
*第228條之3
﹝1﹞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A)
﹝2﹞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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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597
(A) 行政訴訟法§228-3
I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行政訴訟法§228-2
(B) I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D) III 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C) IV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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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49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選項因為是在訴訟前,案件尚無繫屬法院,法官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處分權和有無危害公益。
B選項因為是在訴訟前,案件尚無繫屬法院,法官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處分權和有無危害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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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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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44
最核心的原因,是因為「公家機關(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法律給的,不能像一般人一樣隨便討價還價」。
如果開放「起訴前調解」,會產生以下三大致命問題,所以法律才規定必須由法院先「收案(起訴)」才能調解:
1. 為了防範「黑箱利益交換」
- 如果是民事(私人):那是你和鄰居的私事,起訴前你們要在咖啡廳還是調解會談好,政府不管。
- 如果是行政(公家):行政機關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和「大眾利益」。如果開放「起訴前調解」,廠商或有錢人可能會私下找官員去調解室,跟官員施壓、利誘,最後私下和解把罰單免掉或放寬條件。
- ? 法院把關:硬性規定一定要先向法院起訴,這個案子就會被掛上案號、指派法官。在法官的鷹眼看管(訴訟繫屬中)下,行政機關和民眾才不敢胡來,調解過程才會公開、合法,防止貪污黑箱。
2. 行政機關自己不敢作主(需要法院當靠山)
在台灣的公務員體系中,公務員最怕被檢舉「圖利他人」或「違法瀆職」。
- 如果在起訴前,公務員自己跟民眾調解、對民眾讓步(例如少罰一點錢),事後被審計部或廉政署查到,公務員會吃不完兜著走。因此,在起訴前公務員根本「不敢」跟民眾調解。
- ? 法院當靠山:先起訴後,由法院(法官或法官指派的調解委員)出面主持調解。這時候行政機關退讓,是「配合法院司法調解」,有了法院的合法認證,公務員事後才不會被追究圖利責任。
3. 前面已經有「訴願」幫忙卡關了
在民事诉訟中,沒有「訴願」這種制度,所以需要起訴前調解來減少法院負擔。
但行政訴訟不同,人民在告上法院之前,原則上已經先走過「訴願(在行政體系內部先申訴一次)」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訴願階段都覺得自己沒錯、不願意讓步,那麼直接讓他們在「起訴前」調解,通常只是浪費時間、毫無效果。只有等人民真的花錢請律師、寫了訴狀告上法院,行政機關感受到皮肉痛和訴訟壓力了,這時候進去法院調解,成功的機率才會高。
但行政訴訟不同,人民在告上法院之前,原則上已經先走過「訴願(在行政體系內部先申訴一次)」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訴願階段都覺得自己沒錯、不願意讓步,那麼直接讓他們在「起訴前」調解,通常只是浪費時間、毫無效果。只有等人民真的花錢請律師、寫了訴狀告上法院,行政機關感受到皮肉痛和訴訟壓力了,這時候進去法院調解,成功的機率才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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