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
(A)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主持為原則,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可由法官主持
(B)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C)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D)調解事項不限於行政訴訟標的,但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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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1823), C(322), D(1434), E(0) #3311210

詳解 (共 8 筆)

#6206978

*第228條之2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B) ➡︎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D)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C)

 

*第228條之3

﹝1﹞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A) 

﹝2﹞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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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597

(A) 行政訴訟法§228-3

I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行政訴訟法§228-2
(B) I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D) III 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C) IV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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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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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49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選項因為是在訴訟前,案件尚無繫屬法院,法官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處分權和有無危害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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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43
❌ (B) 錯誤的白話解釋(所以選它)
  • 白話:民事訴訟(私人吵架)可以在還沒告上法院前,先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起訴前調解)。但是行政訴訟不行行政訴訟不採起訴前調解,你一定要「先向法院遞狀起訴」之後(法律上叫訴訟繫屬中),法院才能把這個案子移去調解。
  • 題目說「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這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規定,所以是錯的。 [1, 2, 3, 4]
⭕ 其他正確選項的白話解釋
  • (A) 正確:
    • 白話:新制上路後,法院會找專業的「調解委員」來主持調解(這是原則)。但如果法官覺得這個案子他自己來調解比較快、比較適當,法官也可以自己跳下來主持。 [1]
  • (C) 正確:
    • 白話:有時候政府跟民眾調解,會牽涉到旁邊鄰居或第三人的權益(例如:爭取建照調解,隔壁鄰居可能也會受影響)。這時候行政法院可以主動發通知,依職權拉第三人一起來參加調解 [1, 2]
  • (D) 正確:
    • 白話:大家既然坐下來和解,通常會希望「一次把所有恩怨解決掉」。所以調解的內容,除了原本告官司的那件事(訴訟標的)之外,如果想順便把其他相關的公家恩怨一起談一談,只要經過法院許可,就可以併進來一起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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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44
最核心的原因,是因為「公家機關(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法律給的,不能像一般人一樣隨便討價還價」
如果開放「起訴前調解」,會產生以下三大致命問題,所以法律才規定必須由法院先「收案(起訴)」才能調解:
1. 為了防範「黑箱利益交換」
  • 如果是民事(私人):那是你和鄰居的私事,起訴前你們要在咖啡廳還是調解會談好,政府不管。
  • 如果是行政(公家):行政機關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和「大眾利益」。如果開放「起訴前調解」,廠商或有錢人可能會私下找官員去調解室,跟官員施壓、利誘,最後私下和解把罰單免掉或放寬條件。
  • ? 法院把關:硬性規定一定要先向法院起訴,這個案子就會被掛上案號、指派法官。在法官的鷹眼看管(訴訟繫屬中)下,行政機關和民眾才不敢胡來,調解過程才會公開、合法,防止貪污黑箱。
2. 行政機關自己不敢作主(需要法院當靠山)
在台灣的公務員體系中,公務員最怕被檢舉「圖利他人」或「違法瀆職」。
  • 如果在起訴前,公務員自己跟民眾調解、對民眾讓步(例如少罰一點錢),事後被審計部或廉政署查到,公務員會吃不完兜著走。因此,在起訴前公務員根本「不敢」跟民眾調解。
  • ? 法院當靠山:先起訴後,由法院(法官或法官指派的調解委員)出面主持調解。這時候行政機關退讓,是「配合法院司法調解」,有了法院的合法認證,公務員事後才不會被追究圖利責任。
3. 前面已經有「訴願」幫忙卡關了
在民事诉訟中,沒有「訴願」這種制度,所以需要起訴前調解來減少法院負擔。
但行政訴訟不同,人民在告上法院之前,原則上已經先走過「訴願(在行政體系內部先申訴一次)」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訴願階段都覺得自己沒錯、不願意讓步,那麼直接讓他們在「起訴前」調解,通常只是浪費時間、毫無效果。只有等人民真的花錢請律師、寫了訴狀告上法院,行政機關感受到皮肉痛和訴訟壓力了,這時候進去法院調解,成功的機率才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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