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B)自治條例係指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C)自治規則係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D)自治規章得作罰鍰規定,額度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但不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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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30), C(111), D(1515), E(0) #3705377
統計: A(74), B(130), C(111), D(1515), E(0) #3705377
詳解 (共 6 筆)
#7314265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三項: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以新臺幣⼗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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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988
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選項 (D) 敘述「不得連續處罰」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因此錯誤。此外,得規定罰鍰之自治法規應為「自治條例」,而非廣義的自治規章(且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選項 (D) 敘述「不得連續處罰」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因此錯誤。此外,得規定罰鍰之自治法規應為「自治條例」,而非廣義的自治規章(且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其他選項正確性說明
- (A)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 (B)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後段,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 (C)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後段,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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