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定之「違
背職務行為」?
(A)警察對於自己警勤區內之非法色情業者不予取締
(B)警察對非自己警勤區之非法情色業者不予取締
(C)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應核發執照之案件核發執照
(D)取締違章建築之公務員對違章建築不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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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826), C(4152), D(181), E(0) #2988026
統計: A(270), B(826), C(4152), D(181), E(0) #2988026
詳解 (共 6 筆)
#5871793
(C) 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應核發執照之案件核發執照
這選項真的太酷了,真的是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欸⋯
這選項真的太酷了,真的是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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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067
那c選像這樣算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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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005
刑法122:
I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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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308
- (c) 正確(非違背職務行為):
- 原因:所謂「違背職務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做了不應做的事(作為),或應做而不做(不作為),其行為違反了其職務上應遵守的法令或義務。當案件完全符合法定條件,公務員依規定「應核發執照」而予以核發,這是依法執行職務的「適法行為」,屬於職務上的正當行為。
- 注意:此時公務員如果藉此收受賄賂,雖然不構成刑法第 122 條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但仍會構成刑法第 121 條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其他選項為何屬於「違背職務行為」?
- ❌ (a) 警察對於自己警勤區內之非法色情業者不予取締:
- 警察依法負有維持公共秩序、取締不法的法定職責。對於管轄區內的非法色情業者故意放任、不予取締,屬於消極不執行職務的「不作為」,顯然違反其職務義務。
- ❌ (b) 警察對非自己警勤區之非法情色業者不予取締:
- 司法警察的職權範圍實務上具有「全國性」或「普遍性」。雖然警勤區有劃分,但警察對於不法行為仍具備一般警察職權。收受賄賂而協議不予取締,仍屬違背其整體警察職務的行為。
- ❌ (d) 取締違章建築之公務員對違章建築不予取締:
- 負責取締違建的公務員,依法有查報、拆除或處分違章建築的義務。如果因為特定原因(如收賄)而故意不予取締,同樣屬於消極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背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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