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 Kadushin 及 Martin(1988)提出的「支持性服務」、「補充性服務」及「替代性服務」觀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家庭經濟補助是屬於補充性服務
(B)收養是屬於替代性服務
(C)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是屬於支持性服務
(D)托育服務是屬於替代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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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5), D(36), E(0) #3117105
統計: A(7), B(5), C(5), D(36), E(0) #3117105
詳解 (共 3 筆)
#7377955
本題的錯誤選項為 (D)。
關鍵解析:服務分類體系說明
Kadushin 與 Martin 將兒童福利服務依照對家庭功能的「替代程度」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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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務 (Supportive Services):旨在協助父母履行其親職角色,功能為「強化」家庭機能,維持家庭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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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服務 (Supplementary Services):當父母提供的資源(如經濟、育兒時間)不足時,由外界提供資源來「彌補」其功能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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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服務 (Substitute Services):當家庭功能嚴重失調,父母暫時或永久無法履行親職時,由外界「完全替代」家庭照顧功能。
選項分析與事實查核
| 選項 | 分類判斷 | 解析與證據 |
| (A) | 正確 | 補充性服務:經濟補助是為了彌補家庭經濟資源之不足,協助父母繼續承擔親職,屬於典型的補充性服務。 |
| (B) | 正確 | 替代性服務:收養係由養父母完全取代親生父母之角色與照顧責任,屬於終極的替代性服務。 |
| (C) | 正確 | 支持性服務:療育服務旨在強化發展遲緩兒童的發展潛能,並協助父母習得相關教養技巧,協助家庭維持其原有機能,屬於支持性服務。 |
| (D) | 錯誤 | 補充性服務:托育服務(如托兒所、保母)的功能是「彌補」父母因工作無法在家親自照顧子女的時段,屬於補充性服務。它並未完全取代父母的角色,僅在特定時間補充照顧功能。 |
結論
「托育服務」的目的在於協助雙薪或有需求的家庭補充照顧資源,而非像「收養」或「長期寄養」那樣移除子女並完全取代家庭職能。因此,將托育歸類於「替代性服務」在學理定義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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