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有特定情形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下列何者屬於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特定情形?
(A)興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因公益需要之徵收)、第 4 條第 1 項(區段徵收)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 8 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B)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轉換作為傳統領域土地之需求
(C)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增值稅
(D)因私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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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88), C(65), D(59), E(0) #29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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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432
(A) 興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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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43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3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 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A)正確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B)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C)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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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872

22題答案:A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移轉原則上以原住民為限;但法律另定有政府得承受的例外情形。

其中明文規定,興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所定事業,以及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8條申請一併徵收者,屬於政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情形。

因此:

  • A ✅ 正確:屬第37條所列政府得承受的特定情形。

  • B ❌:不是第37條所列的政府承受事由。

  • C ❌:稅捐抵繳增值稅並非第37條所列事由。

  • D ❌:私法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未拍定,也不是第37條所列政府承受事由。

法條記憶

原保地移轉 → 原則限原住民 → 法定例外政府得承受。

本題最重要的是記住:

「公益徵收、區段徵收、一併徵收」→ 政府得承受。

所以答案為 A。 (compete.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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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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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政府得承受原住民保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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