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集會遊行之命令解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參與群眾或集會遊行之人解散及離去之意思表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B)舉牌行使原則上應由主管分局長為之,如因情況特殊,現場指揮官亦得為之
(C)屬於警察職權的一種,於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必要時得行使之
(D)不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受行政罰法第 4 條處罰法定原則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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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543), C(302), D(3619), E(0) #3116604
統計: A(525), B(543), C(302), D(3619), E(0) #3116604
詳解 (共 8 筆)
#5943447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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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386
(A) 正確: 命集會遊行之人解散,屬於行政機關(警察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下達限制或禁止之命令)。
(B) 正確: 依《集會遊行法》實務與相關執行作業程序規定,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原則上由主管機關(該管警察分局長)為之;若因情況特殊或分局長不在場,現場指揮官亦得代為實施。
(C) 正確: 命令解散屬於警察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之職權行使,只要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5條等法定要件(例如未經許可、經廢止許可或違背許可限制等),於必要時即可依法行使。
(D)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命解散處分雖然屬於維護秩序之預防性/管制性行政處分,但其干預人民之集會自由,仍屬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行為。依據《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處罰法定原則),任何具有裁罰性或實質裁罰效果之行政處分與裁罰,均須恪遵處罰法定原則,不得免受其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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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668
警告
命令解散:行政處分
制止
強制驅離: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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