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
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 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B)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
(C)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D)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統計: A(203), B(378), C(82), D(68), E(0) #3289002
詳解 (共 7 筆)
(B)(C)僅最先完成者有報酬請求權,並非完成者均能請求報酬,故乙得向先通知而受領報酬之丙主張不當得利(§164ii)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屬於民法債編總論的內容,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164 條及第 165 條。
正確答案為 (B) 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在數人先後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應由何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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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報酬請求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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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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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規定,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人」,給付報酬義務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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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乙最先完成解答,因此,應由乙取得對甲的 2 萬元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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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丙的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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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報酬請求權屬於乙,那麼甲將 2 萬元報酬給付給丙的行為,就是向「無權利人」為清償。此行為並不能消滅甲對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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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與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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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受領了本應屬於乙的 2 萬元報酬,其受領行為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導致乙的財產權益(其對甲的報酬請求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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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丙所受領的 2 萬元構成不當得利,乙得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丙請求返還該 2 萬元報酬。故選項 (B) 的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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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檢視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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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民法第 165 條規定,懸賞廣告中若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本案為 3 月 10 日前),則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因此,甲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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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報酬平分的情況,是發生在「通知同時到達」時。本案中,乙、丙、丁是先後通知,不適用平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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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雖然前半句「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是正確的(因為甲對乙的債務未消滅),但後半句「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則不正確。在本案的法律關係中,應由權利受侵害的乙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非由錯誤給付的甲向丙主張。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165 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