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證券商近來因股市低迷,目前自行停止營業。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商如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
連續達多久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A)一個月
(B)一個半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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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7), D(63), E(0) #1655375
統計: A(8), B(8), C(7), D(63), E(0) #1655375
詳解 (共 2 筆)
#7478132
證券交易法 第 59 條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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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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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 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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