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原貸七年期房屋貸款,付款滿三年後未依約攤還月付金,餘欠本息 100 萬元。若欲以協議清償條件之履行免以列報逾期放款,則其於原殘餘年限內須分期償還之最低總金額為何?
(A) 10 萬元
(B) 30 萬元
(C) 50 萬元
(D)無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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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02), C(51), D(69), E(0) #2817342

詳解 (共 2 筆)

#5385558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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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

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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