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竊取乙之皮包,被乙發現,甲為防護贓物而對乙施暴,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普通搶奪罪
(B)準強盜罪
(C)強盜罪
(D)普通竊盜罪
統計: A(42), B(758), C(352), D(22), E(0) #2274156
詳解 (共 4 筆)
準強盜罪是被擬制的強盜罪。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此即一般所稱的「準強盜罪」。 由於竊盜犯或搶奪犯是在奪取財物之後,偶發的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故又稱為「事後強盜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強盜罪是先「強暴脅迫」再「取財」,而準強盜罪正好相反,是先「取財」再「強暴脅迫」。
準強盜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指竊盜或搶奪行為後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且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即成立;所以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或搶奪罪。而法律規定準強盜罪係以強盜論,故觸犯準強盜罪是以刑法第328條論處。因此準強盜罪便是犯該罪的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所以冠上「準」字。

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是犯罪行為結果加重的擬制強盜罪,跟強盜罪之犯意有別,必需要行為人有改變犯意且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才有適用。
準強盜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指竊盜或搶奪行為後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且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即成立;所以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可參照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者)或搶奪罪(參照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至於本法條所稱收受贓物後的
防護贓物行為,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湮滅罪證乃指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脫免逮捕,刑訴第88條為逮捕可為行為之解釋,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綜合而言,準強盜罪係以強盜論,故觸犯準強盜罪是以刑法第328條論處。因此準強盜罪便是犯該罪的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所以冠上「準」字。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01
白話理解
事情的順序是:
① 甲先偷乙的皮包
↓
② 被乙發現
↓
③ 甲為了保護贓物,對乙施暴
關鍵就在「防護贓物」。
依《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者,以強盜論。
這就是所謂的:
⭐ 準強盜罪
也就是:
先偷東西 → 後來為保護贓物/逃跑/滅證而施暴 → 視同強盜
為什麼不是其他答案?
(A) 普通搶奪罪 ❌
搶奪是直接從他人持有中,以突然的方式奪取財物。
本題甲是先偷竊,後來才對乙施暴,所以不是普通搶奪。
(B) 準強盜罪 ✅
完全符合:
竊盜+當場施暴+防護贓物
? 答案就是 B。
(C) 強盜罪 ❌
一般強盜罪是:
一開始就是為了取得財物,而使用強暴、脅迫。
但本題甲是:
先竊盜 → 後施暴
所以是「準強盜」,而非一般強盜。
(D) 普通竊盜罪 ❌
如果甲偷完就跑,沒有後續的強暴行為,才可能單純成立竊盜。
但現在又為了防護贓物而對乙施暴:
? 直接進入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
? 考試口訣
看到:
「先偷/搶 → 當場 → 為保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 強暴脅迫」
直接想到:
? 刑法第329條 → 準強盜罪
所以答案:
? B.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