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2013年)並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種類?
(A)免職
(B)休職
(C)降級
(D)減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37), B(982), C(260), D(365), E(708) #393597
統計: A(3537), B(982), C(260), D(365), E(708) #393597
詳解 (共 10 筆)
#1350951
口訣:
修車健將免撥髮就神接技
休職 撤職 減俸 降級 免除職務 剝奪 罰款 申誡 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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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27
1.免除職務:
| 參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免職後並"未剝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之任用資格(未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得任他職。 (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www.law.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082)
PS:若有誤,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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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426
| 第 9 條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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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220
重申,本題只是時空背景問題,當初沒有「免職或免除職務」的選項,改了法條後才有的,104年5月20修正,105年5月2日正式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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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67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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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18
謝謝大家的解答喔! 我忘了還有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以及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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