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A)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B)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C)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D)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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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3), B(250), C(309), D(126), E(0) #3517972
統計: A(1903), B(250), C(309), D(126), E(0) #3517972
詳解 (共 5 筆)
#6970189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拋棄所有權」是一個單獨行為,這個行為會「直接」導致 M 機器的所有權歸於消滅。
- 這符合處分行為的定義(使權利直接發生變動)。
在民法上,法律行為可區分為「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又稱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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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行為人僅因此「負擔」了未來應為給付的義務,但權利本身尚未發生變動。例如簽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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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指以「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取得、變更、拋棄或喪失)為內容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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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簽訂買賣契約,僅使甲「負擔」了未來應交付 A 車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並使乙「負擔」了未來應支付價金的義務。
- 權利(車子所有權)在此刻尚未變動。這屬於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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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責打(體罰)是一個「事實行為」,並非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
- 它可能產生法律效果(如侵權責任或違反兒少法),但其本身不屬於負擔行為或處分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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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 訂立贈與契約,僅使甲「負擔」了未來應將 B 腳踏車所有權無償移轉給乙的義務。
- 權利在此刻尚未變動。這屬於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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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242
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本條所謂「處分」所指的就是最廣義的處分;還有為了維護物的經濟價值,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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