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B)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
(C)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D)僅能審查內政部羈束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裁量處分之合法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56), B(607), C(172), D(81), E(0) #3225269
統計: A(2956), B(607), C(172), D(81), E(0) #3225269
詳解 (共 7 筆)
#6158180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63
2
#6269389
訴願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務,採合法性審查。但內政部非屬地方自治機關
30
0
#7264603
對內政部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內政部;上級機關→行政院
行政院對其處分自然具備適法性、適當性監督(中央對各該管)
4
0
#7492770
為了尊重地方自治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
而中央機關(內政部)的行政處分,並無地方自治之限制,所以合法性與適當性皆可審查。
---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