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司法警察甲於乙住宅之客廳內逮捕通緝犯乙後,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
(A)乙隨身攜帶之背包
(B)臥房內之保險櫃
(C)廚房之天花板
(D)位於地下室車庫內乙所有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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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9), B(9), C(46), D(44), E(0) #184000
統計: A(1419), B(9), C(46), D(44), E(0) #184000
詳解 (共 5 筆)
#224094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其他選項都不是可以立即觸及的處所所以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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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472
請問如果是在客廳的東西的話就可以搜索了嗎?因為題目是說他在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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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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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42
請問要如何判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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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990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乙隨身攜帶之背包。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的「附帶搜索」(無令狀搜索)。
當警察在客廳合法逮捕乙時,法律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直接搜查四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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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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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攜帶之物件(如隨身背包、手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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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且限於嫌疑人立即可控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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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即被告伸手可及、能拿來藏武器或湮滅證據的現場周遭)
關鍵字:
被逮捕的當下,「隨身背包」就在他身上或伸手可及之處,百分之百可以附帶搜索!至於臥房保險櫃、天花板、地下室車庫的汽車,都已經超出嫌疑人在客廳被逮捕時「立即可觸及或控制」的範圍,必須乖乖去申請搜索票,不能濫用附帶搜索!
被逮捕的當下,「隨身背包」就在他身上或伸手可及之處,百分之百可以附帶搜索!至於臥房保險櫃、天花板、地下室車庫的汽車,都已經超出嫌疑人在客廳被逮捕時「立即可觸及或控制」的範圍,必須乖乖去申請搜索票,不能濫用附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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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背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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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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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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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隨身攜帶之背包(正確): 完全符合刑訴第130條「隨身攜帶之物件」,防止裡面藏有凶器傷害警察或立刻銷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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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臥房內之保險櫃(錯誤): 臥房與保險櫃已經離開客廳現場,屬於封閉且嫌疑人當下「無法立即觸及、控制」的區域,不能進行附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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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廚房之天花板(錯誤): 天花板高度非隨手可及,且不符合「立即可觸及」的要件,若要搜必須持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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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位於地下室車庫內乙所有之汽車(錯誤): 雖然車子是交通工具,但必須是「在拘捕所在地附近且被告能立刻控制者」(例如車停在門口且人就在車旁)。地下室車庫與客廳相隔甚遠,不在立即可控制範圍內,不能直接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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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鐵律
考試只要看到「附帶搜索」,請把「伸手可及、人別離開現場、防止自 殺/襲警/毀證」這幾個核心目的記在腦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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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包包、身旁茶几抽屜 ➔ 可以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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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房間、樓上、地下室、鎖起來的保險箱 ➔ 不能搜,請去跟法官求一張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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