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訂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B)審議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C)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D)發布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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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76), C(497), D(64), E(0) #3865951
統計: A(106), B(76), C(497), D(64), E(0) #3865951
詳解 (共 5 筆)
#7353644
行政訴訟法§237-18:原被告適格與訴訟要件等規定
1.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2.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2.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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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核定機關對計畫內容有最終審查與決定權,所以規定以核定機關(即上級主管機關)為被告,而非最初發布、訂定或審議該計畫的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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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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