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 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 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 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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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73), C(55), D(1888), E(0) #3359068
統計: A(76), B(573), C(55), D(1888), E(0) #3359068
詳解 (共 8 筆)
#6417167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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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起再審❌
再審適用於法院確定判決後發現新事證或判決有重大瑕疵,這裡沒有涉及法院判決錯誤的問題,而是社會局不完全履行判決,因此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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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適用於機關拒絕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如核發許可證),但這裡甲要的是「補發金錢」,不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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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通常適用於已經明確判決行政機關要履行義務,而這裡法院的判決只是撤銷 A 函,並未直接命令補發款項,仍須透過 一般給付訴訟 來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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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的金錢或特定行為義務提起的訴訟,適用於本案甲請求補發生活扶助金的情況,因此是正確的救濟途徑。
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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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188
請教: 甲仍未恢復之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似乎是行政處分,請求社會局給予資格認定之行政處分,為何不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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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288
本題重點:需視行政法院做了甚麼判決內容!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僅使資格廢止和停發的處分失其效力,亦就是回復甲原有之低收戶資格,但撤銷判決內容本身並沒有直接「命行政機關補發確定前停發的金錢補助」(可參行政訴訟法216)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僅使資格廢止和停發的處分失其效力,亦就是回復甲原有之低收戶資格,但撤銷判決內容本身並沒有直接「命行政機關補發確定前停發的金錢補助」(可參行政訴訟法216)
1.不能選課予義務訴訟,於判決內容範圍內有合法處置,該補助請求非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2.至於提起給付訴訟,是因甲請求補發該部分補助,是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以資救濟。
2.至於提起給付訴訟,是因甲請求補發該部分補助,是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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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04
(B) vs (D)
金錢給付已特定,得以訴訟直接行使請求權者:一般給付訴訟
尚未特定,須先經行政機關核定給付請求權者:先提課予義務訴訟,再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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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51
-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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