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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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2106), C(432), D(144), E(0) #3460312

詳解 (共 5 筆)

#6489791
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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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693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行政訴訟的類型及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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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756
(一)主管機關駁回係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92,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若選舉尚未結束,甲依法課予義務訴訟
1.釋字546號解釋,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意指選舉未來仍會舉行,則人民權利反覆行使,自當可提起救濟。
2.若本次選舉未結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5,准予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若本次選舉已結束,甲得類推適用續行確認訴訟(行政訴訟196),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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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269
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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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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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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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169
? 答案解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駁回申請」的救濟途徑。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特定申請(例如本題的登記候選人),卻遭到機關拒絕(駁回)時,在行政訴訟法上屬於經典的拒絕處分救濟案件:
  • (A) 錯誤: 撤銷訴訟雖然可以「撤銷」那個駁回的處分,但無法直接強迫行政機關做出「准予登記」的決定。如果只提起撤銷訴訟,甲即使勝訴,也只是回到「沒有被駁回,但也沒有被核准」的模糊狀態,無法達到甲要參選的實質目的。
  • (B) 正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拒絕處分訴訟)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此訴訟的訴之聲明會同時包含「撤銷原駁回處分」以及「命行政機關應作成准予甲登記為候選人之行政處分」,才能完整保障甲的權益。
  • (C) 錯誤: 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只有在不能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才能提起。本案既然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就不能選擇確認訴訟。
  • (D) 錯誤: 如前所述,一般給付訴訟處理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或契約爭議。而「准予登記為候選人」屬於典型的行政處分,因此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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