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
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信用卡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9 條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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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0), B(38), C(460), D(34), E(0) #2429685
統計: A(770), B(38), C(460), D(34), E(0) #2429685
詳解 (共 8 筆)
#5138399
補充4F
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的署押,仍需判斷簽署後的文書是否足以彰顯簽署人有無對外為表示之意思。若有,構成偽造文書;若簽署僅為表彰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則僅構成偽造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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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798
消費簽單上的簽名性質屬於署押,將簽單交還給店家,即為行使偽造署押之行為,
同時盜刷他人信用卡成立詐欺罪,所以論較重的詐欺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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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631
刑法第219條是沒收規定。
沒有行使偽造署押罪只有偽造署押罪
沒有行使偽造署押罪只有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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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025
- 簽帳單:實務:簽帳單代表「持卡人同意付款」之證明。甲在簽帳單簽名,不僅是單單寫個名字,而是偽造具有法律效力之私文書!
- 法律上也沒有行使偽造署押罪,僅有偽造+特別沒收規定
- 使老闆陷於錯誤(以為是本人之信用卡),及取財意圖,成立詐欺罪
- 偽造文書+詐欺罪競合,論以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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