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C)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D)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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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6), C(89), D(9), E(0) #3966443
統計: A(189), B(6), C(89), D(9), E(0) #3966443
詳解 (共 3 筆)
#7469740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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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02
答案:✅ (A)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制度。
各選項解析
(A) ❌ 錯誤(本題答案)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錯誤。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但若情況急迫,為避免難以回復之損害,得例外先裁定,再補行相關程序。
因此「無須徵詢」屬於錯誤敘述。
(B) ✅ 正確
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正確。
行政法採:
執行不停止原則
也就是: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處分自動停止執行。
例如:
-
罰鍰處分
-
拆除命令
-
命令改善處分
仍可繼續執行。
若要停止,須向行政法院聲請。
(C) ✅ 正確
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正確。
停止執行的要件包括:
-
有急迫情形
-
若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
且停止執行不會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
如果損害:
-
可以金錢賠償
-
可以容易回復
則不符合停止執行要件。
(D) (題目未列出,但通常為正確選項)
若選項為:
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則正確。
行政法院停止執行:
-
可依人民聲請
-
也可依職權裁定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重點
原則:
訴訟不停止執行
例外:
符合:
✅ 急迫情形
✅ 難以回復之損害
✅ 公益衡量允許
法院得停止。
考試口訣
「起訴不停執,急迫難回復;裁前先聽人,法院可職權。」
因此: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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